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来源网站: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传媒产业文化/创意/设计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项目类别:项目招标
所属地区:湖北襄阳市政策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3号
发布日期:2010-07-06
政策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促进立法工作,提高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程序指: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草拟法律和行政法规、制订规章以及协调、审议、发布或送审、备案、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技术标准的制定,依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未作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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