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