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来源网站:潍坊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金融业
发布机构: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类别:融资担保企业认定
所属地区:山东潍坊市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3-04-13
政策正文:

问题1:合同约定反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与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相同的,反担保保证期间应如何计算?

《民法典》第689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为保障主债务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应当适用担保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与其所担保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相同,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的规定,视为对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应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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