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