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来源网站: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
发布机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项目类别:项目招标项目认定/申报
所属地区:山东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8-02-27
政策正文:

  (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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