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文化/创意/设计传媒产业
发布机构:暂无项目类别:资助公示项目招标
所属地区:山东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1-02-26
政策正文:

文化部、海关总署令第23号

(2002年4月17日颁布,2002年6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商品名称及其HS编码见附件1)等。

第三条凡从外国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和进口用于出版、信息网络传播及其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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