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1998年1月7日国务院令第239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