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16号)精神,确保罚款及时上缴国库,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规范我局罚款收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由当事人直接向指定的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