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江西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5〕8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