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附:第三次修正本

来源网站:浙江省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房地产/建筑节能环保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申报产业申报/资助
所属地区:浙江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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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和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以及安全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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