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2008〕第544号公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水路运输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