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来源网站:常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互联网/电子商务软件/信息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
发布机构:国务院项目类别:项目招标企业认定
所属地区:江苏常州市政策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发布日期:2002-10-05
政策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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