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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一方为残疾人员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医学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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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一方为残疾人员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医学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来源网站: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
现代服务业
生命健康
发布机构: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项目类别:
公益慈善
资助申报
所属地区:上海
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08-04-05
收藏
政策正文:
索取号发布时间发布机构文件编号备注AC0110000020090042221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卫生局:
《上海市一方为残疾人员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医学鉴定实施办法》已经市人口计生委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认定标准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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