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预〔2011〕149号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二、相关企业申请免征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