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0〕104 号)有关要求,我部对2015年制定下发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示范文本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供各地在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