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长府发〔20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