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厅办公室会同厅监察室组织实施,并纳入机关作风测评内容,接受社会评议。
第三条 社会评议方式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