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进一步明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做好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要求,扎实推动《办法》实施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