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来源网站: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节能环保
发布机构:自治区水利厅项目类别:其他
所属地区:内蒙古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7-06-28
政策正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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