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信息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2013第23号令决定修改,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