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金融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