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03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