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专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