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

来源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农业/农产品节能环保
发布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申报产业申报/资助
所属地区:国家级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05-02-04
政策正文:
  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55/08/06

  (1955年8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挥华侨爱国爱乡的热情和参加祖国建设的积极性,便利於华侨投资兴办农、林、畜牧企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华侨为从事农、林、畜牧业生产,可以向县(市)或县(市)以上人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国有的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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