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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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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
来源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
农业/农产品
节能环保
发布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项目类别:
项目认定/申报
产业申报/资助
所属地区:国家级
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0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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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正文:
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55/08/06
(1955年8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挥华侨爱国爱乡的热情和参加祖国建设的积极性,便利於华侨投资兴办农、林、畜牧企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华侨为从事农、林、畜牧业生产,可以向县(市)或县(市)以上人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国有的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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