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财法字[1997]52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