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 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 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