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 (局)、财政厅(局)、经贸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 12号),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