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8]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2008 年10 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 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