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起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制定部门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法治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
自然资源部其他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内设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法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