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 6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