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