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金融业
发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项目类别:其他
所属地区:国家级政策文号:财税〔2001〕160号
发布日期:2001-09-08
政策正文:

为进一步完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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