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
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国办函〔1992〕85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发布施行后,有的省、市广播电视厅、局对《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六)两项和第五条关于认定合格的规定理解有偏差,执行中的收费做法没有依据,引起有线电视设备生产企业的强烈反映。
《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认定合格,是指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