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银保监发〔2021〕254号
为贯彻落实银保监会《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第3号)和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0〕286号)精神,进一步压实辖内银行业保险业机构消费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