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机关:人大常务委员会门类:经济法其他
公布日期:2018-12-29效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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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注: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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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损害赔偿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