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机关:人大常务委员会门类:教育
公布日期:2018-12-29效力:有效
施行日期:2018-12-29原文链接 PDF下载
题注: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正文: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八章附则 |
第一条 |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