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本)

公布机关:人大常务委员会门类:教育管理
公布日期:2018-12-29效力:有效
施行日期:2018-12-29原文链接 PDF下载
题注: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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