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公布机关:人大常务委员会门类:税务
公布日期:2018-12-29效力:有效
施行日期:2019-07-01原文链接 PDF下载
题注: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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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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