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订本)

公布机关:人大常务委员会门类:国家机构组织
公布日期:2018-12-29效力:有效
施行日期:2018-12-29原文链接 PDF下载
题注: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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